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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委员会组织关系和团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9-11-5 11:42:03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员组织关系管理和团费收缴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它对增强团

员的组织观念,提高团员的光荣感与责任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都有重要的意义。为了使中路北方的团员组织关系管理和团费收缴管理工作正规化、制度化,根据上级团委的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一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

第二条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团员的组织关系可以通过团员证直接相互接转。

第三条 团员分配或调入、调出中路北方时,须持人事部门证明和团员证及时转接团组织关系。如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四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的组织关系时,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身份。

第六条 团员证如丢失,应及时向所在团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团组织同意后,到局团委办理补办手续。

 

第三章 入党团员和超龄团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七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员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其所在团委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团员年满28周岁必须办理超龄离团手续。其所在团委在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注明该同志的超龄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或团员超龄离团,团员证可以留作永久纪念,由本人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 团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九条 团员团费的交纳

1、团员按6元/月的标准交纳团费,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2、团员每半年向所在支部交纳团费,各支部负责人按半年收齐后,于当月上缴所属上级团组织。

第十条 团费的管理规定

1、公司所属各单位团组织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团费收支情况报告和团费总额上交公司团委;

2、公司团委次年初将上一年度的团费收支情况结算一次,将收支情况报告和按规定上缴的团费上交上级团组织;

3、团费由各级团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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